
近日,永州一则寻亲公告引发关注。2020年,38岁的蒋先生与女友非婚生育一女孩,因上户口需进行亲子鉴定,结果显示孩子并非他亲生。女友于2021年离开后失去联系,现小孩由蒋先生抚养,并发布了寻亲公告,逾期将依法处置。

蒋先生透露,他给了女友彩礼后,女友来到他家同居不久便生育了孩子。当时他就怀疑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。女友离开后,孩子一直由他家抚养。今年孩子快要读小学需要上户口,按程序登了该寻亲公告。他表示,如果找不到孩子的亲生父母,他会申请领养,继续抚养孩子长大。目前,他在东莞工作,孩子由母亲在老家照顾。

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,目前孩子只能上镇上的集体户口,按规定需要登报寻亲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则认为,这种情况下,孩子的亲生父母应该能找到,蒋先生可能难以领养。

蒋先生回忆,两人相识后给付女方彩礼,乐女士便来到他家同居。约半年后,乐女士生下孩子,但蒋先生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。此后乐女士和前男友依然有联系,加上家庭矛盾,她最终离开了,从此再无联系。5年来,孩子一直由蒋先生家抚养。他咨询过当地派出所,得知可以领养,但必须先上户口。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,孩子目前只能上集体户口,且必须登报寻亲。至于能否领养,还需咨询民政部门。

当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,对这种情况了解不深,但亲生父母应该是能找到的。亲生父母不愿抚养本身就不对,可能涉嫌遗弃。即使送养,也只能送给亲姊妹,不能送给非婚未育的人。若亲生父母找不到,蒋先生很难领养孩子。
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解释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,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。对于无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孤儿,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情况下,可以亲属抚养、机构养育、家庭寄养或依法收养。孤儿的监护人依照《民法典》等法律法规确定,包括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、姐等,若无上述监护人,则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,给予基本生活、教育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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